如果說台灣的法官,不是用證據判案,您相信嗎?
人不是神,但法官卻能用神的角度寫出連當事人也不知道的情節?
當你仔細翻看法院的判決文,將會驚恐的發現:原來司法並不是最後一道防線,而是最後陷你於罪的罪魁禍首。
如果台灣的法官都不改變判案的心態,台灣的司法永遠都不會有改革的一天。
真正的判決,並不是靠法官的年資、社會歷練及人生經驗多寡,而是依據證據來判決,如此一來,這樣的判決才不會是冤案,法官才不會被稱為是「恐龍法官」。
但是,當看了這些判決書以後,發現法官不是依據證據,而是自行腦補情節而下的判決,這樣的司法,能真的保護人民嗎?
本書作者將大家耳熟能詳的幾個知名案子,包括:柯洪玉蘭案、陸正案、蘇建和案、江國慶案以及許榮洲案,從判決書的內容來拆解這些判決是怎麼產生的?法官是怎麼認定犯人呢?不依靠科學證據,卻只依靠犯人的自白?因此造成了江國慶的冤死案。
法官判案難道是靠多年的判決經驗嗎?用「亦非不能想像」就能判定一個人的罪嗎?沒有科學證據的支撐,沒有邏輯推理的思考,再簡單的案子都可能變成冤案。這樣的司法可信嗎?人民能夠把自己的生命交給這樣的司法機構嗎?
如果要讓司法變成有信度的司法,讓法官依據證據判案,讓警察確實找到證據,就必須靠人民來監督,司法才有可能改革。